官指圖毀財產 大專生藏六角匙罪成

官指圖毀財產 大專生藏六角匙罪成

【本報訊】大專男生被指去年11月「營救理大」行動當日凌晨,在油麻地管有六角匙及剪鉗。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鄭念慈昨裁決指,接納路政署外判職員供稱涉案六角匙不適用於拆欄杆的說法,惟亦表示沒證據支持被告兼職地盤工的身份,從時間、地點及周遭環境推斷,涉案物品必然是用來摧毀或損毀財產,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並將他收押至本月18日判刑。

辯方求情指事件中無人受傷,被告施朗頴(19歲)造成的損害有限,望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始判刑。惟鄭官否決建議,明言若報告不建議被告入勞教或更生中心,便會直接判監,教導所則至少兩至三年刑期太長,不適合本案。

路署證人曾指不適合拆欄

控方案情指,警員去年11月18日凌晨到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掃蕩,其後見被告坐在Tesla私家車後座,搜出其背囊內有涉案剪鉗和10支六角匙,及電箱匙與液體膠布等物。被告在警誡下稱:「阿sir,啲嘢真係我做地盤開工用。」被告審訊時沒有自辯,亦沒提供出入地盤的紀錄或僱傭證明。

鄭官裁決指,辯方稱沒證據證明被告曾用或將用涉案物品,法庭亦接納路政署外判職員所稱,涉案六角匙不適合拆除署方鐵欄杆但剪鉗可以,惟不接納被告警誡下的說法,法庭因而要在缺乏直接證供下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及周邊環境,以作推論。

鄭官指被告身處的私家車逆線停泊在街口,該處較早前有事發生,街上遺下大量雜物。鄭官認為控方並非指控被告利用涉案工具拆毀欄杆,而是指他有意圖使用該些工具摧毀或損毀財產。鄭官謂,剪鉗可損毀繫緊欄杆的螺絲及財物,而管有六角匙的唯一合理推論,便是被告自用或供他人摧毀或損毀財產。

案件編號:KCCC77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