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萬聖節,大批戴面具人士在中環擺花街與警方對峙,有酒店接待員向警方防線方向拋擲兩個麻包袋,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獲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惟上訴庭上月改判監禁三個月,昨頒下理由,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圖)誤解雙學三子黃之鋒案例,揚言即使集結不涉實質暴力,鑑於集結人數眾多及情緒高漲,法庭絕不可忽視潛在暴力風險,必須判監。
覆核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法官潘敏琦審理,彭官負責撰寫判決理由。判詞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將牽涉400至500人的非法集結,評為「溫和」甚至「和平」,實在過於表面;指他對控罪的公害、控訴要旨、本案有可能演變為暴力衝突的風險,皆缺乏全面掌握,嚴重低估本案的嚴重性。
判詞指出,當日集結者與警方人數懸殊,行為極具挑釁性,有人用強光和雷射光照射警方防線,大部份人又不斷高叫口號,並且夾雜粗言穢語,本案被告鍾嘉豪(24歲)更將沙包扔到馬路中心。當時部份集結者戴上面具,隱藏身份,令人更易變得沒有顧忌,出現壯膽效應,這些因素都會使非法集結者較易失控,演變成暴力事件的風險大增。
判詞並引述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提出「歪風論」的雙學三子公民廣場案,強調這案例並不只適用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也適用於不涉及實質暴力的非法集結;強調只要集結人數眾多、聚集人士情緒高漲,本身就是引發暴力事件的風險。法庭必須以維護公眾秩序為大前提,對牽涉潛在暴力風險、情節嚴重的非法集結判處阻嚇性刑罰。
案件編號:CAAR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