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昨日控方指科技園公司有權就違約收回將軍澳工業邨現為蘋果廠房的地段,立法會前議員朱凱廸指,根據租契條款,當業主認定物業的任何部份違反使用協定,租戶在六個月通知期內不能糾正問題至業主滿意,業主可無條件收回物業。有律師指,業主理論上有權就違契收地,惟過去香港未試過在未發任何警告信下收回土地,《蘋果》屆時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1999年與工業邨訂立租契,用途為「出版及印刷報章和雜誌」,為期由簽約起計至2047年6月27日。朱凱廸稱,與壹傳媒事件相關的租契條款包括B條11、14及15項,包括:附屬或關聯公司使用物業需事先得到業主同意;物業的任何部份不能用作「出版及印刷報章和雜誌」以外用途;及當業主認定物業違反使用協定,而租戶在六個月通知期內不能糾正問題,業主可無條件收回壹傳媒大樓。
政府為免嚇怕投資者,過往就算租戶長期違反地契,不分黃藍都會隻眼開隻眼閉,然而在國安法下,科技園或會按租契B條15項啟動「極刑」。本報向科技園公司查詢,暫未獲回覆。
亞視大埔廠房曾違反地契條款從事紡織、借貸及證券投資等業務,科技園2016年7月發律師信給亞視提供半年寬限期糾正,否則每日須付約3,700元地價。事件拖足四年,亞視無糾正亦未付地價,今年5月科技園入稟要求收地。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指,理論上業主可認為租戶違反地契,在相關證據下終止合約,並要求在合理限期內將土地交吉退還。簡松年律師行資深合夥人鍾卓成律師指,如未經警告便收地是史無前例,「通常是警告再警告,情節非常嚴重才收地,不會一下子就行使最大權力。假使科技園在未發任何警告信下便要求收回土地,《蘋果》可以指自己已糾正問題並到法庭拎relief(補救)及申請禁制令」。鍾指會否收地最終視乎哪個法官判決,「要睇吓個官仲識唔識香港法律,理論上一次警告信都未出,法庭就唔會畀佢(科技園)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