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保釋是人權 還柙須理由充份 未審先囚 多案違法律原則

大狀:保釋是人權 還柙須理由充份 
未審先囚 多案違法律原則

【本報訊】香港司法系統奉行無罪假定原則,除非有充份理由,否則被告在定罪前不應被監禁,然而,連同被控欺詐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多名與國安法相關個案的被告,均不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批准保釋,未審先囚。有大律師擔心,任何控方指為牽涉國安元素案件的被告皆不准保釋,難免令人質疑法庭淪為橡皮圖章;人權組織則炮轟未審先囚嚴重違反人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集團高層周達權及黃偉強遭控欺詐罪,其中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黎的保釋申請,還柙至明年4月候訊,變相被囚至少四個月,其餘兩名高層獲准保釋。

翻查資料,多名與國安法相關的個案被告,均不獲指定法官批准保釋。其中遭控發表煽動文字、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等罪的「快必」譚得志自9月起被拘押,昨日再被法官拒絕其保釋申請,續還柙至明年5月再訊,即未受審訊已喪失九個月自由。

被扣護照難離港

然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年9月曾發聲明,強調本港採取無罪假定及保釋原則,即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9D條,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保釋期間會潛逃或騷擾證人等,一般假定所有人接受審訊前應獲准保釋,而非面臨長期還柙。

有大律師解釋指,香港奉行無罪假定原則,若有市民被控一般而言會獲准保釋,法庭考慮會否批准保釋的因素「都係會唔會走佬」。他對於黎智英被控串謀詐騙不獲保釋感震驚,認為「黎智英又唔係積犯,唯一係驚佢走佬啫」,但他指黎早前已因國安法被捕而沒收護照,根本無法循正常途徑離港。

該名大律師擔憂,若任何控方指稱牽涉國安法元素的案件的被告人皆不准保釋,難免令人質疑法庭只淪為橡皮圖章,「警方話點就點,佢話牽涉國家就國安」,猶如「一條龍服務」。

民權觀察沈偉男亦指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市民擁有身體自由,而黎智英的個案控罪並不嚴重,質疑「點解咁都唔畀保釋?」他強調,保釋原則是在人權法下所保障的公民權利,被告未定罪前是不應被政府作任意拘留,但國安法使被告保釋難度大增,擔心未來會出現更多未審先囚的被告。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批評,單憑欺詐罪行法庭不准黎智英保釋,案件至明年4月才開審,即變相未審先判。他認為從黎作為傳媒機構老闆的背景,加上近年建制派一直對黎口誅筆伐,無法不令人認為此舉是政治打壓。

民主黨林卓廷擔心,未來法庭將收緊保釋的限制。他指警方雖曾以港版國安法罪名拘捕黎智英,但未因而作出起訴,而黎亦每星期按時到警署報到,「從冇甩過」,加上今次案情亦非嚴重。他批評今次涉土地使用罕有循刑事處理,而且不准保釋,可見律政司濫用檢控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