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案今交指定法官聽陳詞

快必案今交指定法官聽陳詞

【本報訊】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多次在擺街站及遊行期間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和藐視,被控發表煽惑文字等罪。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提訊時,控方申請將案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控辯雙方昨爭議應否由指定法官聽取相關陳詞。首席法官高勁修認為,若由非指定法官處理控方申請,其決定或涉越權及引致司法覆核,故決定安排指定法官於今天聽取陳詞。

由陳廣池處理

法官指控方申請一旦交由非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不論其決定對控方抑或辯方有利,都有可能越權或招致司法覆核,認為案件若在較早階段便橫生枝節,情況並不理想。法官明言,司法機構全權安排法官處理甚麼案件,他身為排期法官,有責任盡量避免案件延誤,他會將控方申請的潛在爭議交予指定法官,以便控辯雙方聚焦議題。

法官強調,今次決定不涉詮釋《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日後可自行解讀相關條文,從而作出決定。控方今次申請已定於今日由法官陳廣池處理。

控方稱被告「快必」譚得志(48歲)案發時叫喊的口號,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沒有暴徒,只有暴政」、「香港獨立,唯一出路」等等,內容明顯有煽動和顛覆意圖,激起他人企圖循不合法途徑改變香港憲制地位;即使控方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起訴,相關罪行亦已牽涉危害國家安全範疇。

控方指一旦其申請交給非指定法官處理,該法官的決定或會越權及引發司法覆核,故應由指定法官處理申請,並指此為《港區國安法》下的強制要求。

法官問及,控方是否認為案件在上月初修改控罪和轉介區院審理時,罪行才涉及危害國安。控方只謂案中涉及煽惑意圖的罪行明顯牽涉《港區國安法》第44條,沒明確回應罪行何時才涉國安議題。

辯方回應指,《港區國安法》沒有創立新法庭或新司法系統。根據《區域法院條例》,不論法官是否指定法官,他都應有權及有能力處理本案,而他作出的決定都屬於法庭決定,故不會引發司法覆核挑戰。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