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導演鈕承澤在前年11月於台北寓所,涉性侵劇組一名女工作人員,雖然他事後有賠償女方但不認罪。案件在今年4月一審時,鈕承澤辯稱酒醉斷片、誤認女方和他互有好感,最終被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囚四年。鈕承澤隨後提出上訴,二審昨日作出判決,法院維持原判四年徒刑,他仍可再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鈕承澤雖然否認控罪,但依證人、驗傷醫生等人證詞及物證等,可以認定鈕承澤確實不顧女子反對,對她強制性交。至於鈕承澤辯稱誤以為女子對他有好感,法庭勘驗兩人的line對話內容,發現彼此互動不深,且女子曾表示對他的示好追求的行為感到奇怪、困擾,因此法庭不採信鈕承澤辯詞。法院認為鈕承澤雖然已賠錢,卻引用和解書內容,指女子當時未傳達拒絕之意,暗指她主動獻身,可見他欠缺性別平權意識,也沒有悔悟之心,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