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導師藏煙霧餅囚15月

愛滋導師藏煙霧餅囚15月

【本報訊】去年11月反修例運動期間,警方在元朗街頭拘捕一名男導師,搜出伸縮棍、雷射筆及煙霧餅等物品,控以管有炸藥等共三罪。感染HIV的男導師昨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指涉案煙霧餅會造成煙火效果,顯然非被告口中的滅蚊片,被告將之連同雷射筆等武器帶到人群聚集的地方,具危險性,最終判他入獄15個月。

報稱興趣班導師的麥姓被告(55歲),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去年11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行人路管有黑色伸縮棍、兩支雷射筆、11個煙餅、火機、剪鉗、62粒鐵釘、40條膠管、一條膠管連鐵釘等物件。

官質疑醫療包有萬能膠

辯方求情指被告罹患後天免疫力失調症,有年邁雙親需要照顧,犯案非為自身獲利,希望裁判官予以輕判。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裁決時指,被告指自己是HIV感染者,關注健康及安全,故隨身帶備醫療包,當中有生理鹽水及紗布等,惟醫生手套卻非載於包中,包內反而有一支萬能膠,質疑被告說法。

被告自辯稱不知搜出的是煙霧餅,以為是滅蚊片,他從淘寶買來,打算送予住在鄉郊的友人。張官指被告身藏超過一盒「滅蚊片」,送人卻拆掉包裝,又無傳召朋友支持其說法;被告明知點燃方法要份外小心,避免觸碰,顯然知物品是煙霧餅非滅蚊片。另被告聲稱帶火機是為朋友示範點燃蚊片方法,張官也指帶兩個火機不合理。

至於被告稱伸縮棍用作自衞、行山杖是相機腳架,雷射筆作教學用途的說法,也不被接納,張官認為無證據顯示被告當時安全受威脅,反而是他身處人群聚集的現場,攜帶涉案物品,有一定危險性而無合理辯解,故裁定三項罪成。

案件編號:TMCC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