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藏兩眼罩可推論參與暴動

控方:藏兩眼罩可推論參與暴動

【8.31暴動案】

【本報訊】去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七名在銅鑼灣被捕人士遭控暴動等罪,控方開審時明言無影片拍到七人參與暴動,昨再要求法官依賴七人被捕時的衣着裝備、非常接近縱火暴動現場,及逃避警方追捕這三點當中任何一點,推論他們參與暴動;又以其中一人為例,指他雖沒逃走或穿黑衣,但身懷兩個眼罩,又留守現場,認為已可推斷表證成立。法官今裁決。

案件昨在區院續審,控方指第七被告鄒咏霖當時身穿橫間上衣,非一般示威者衣着,並向警方行去。警方多次警告,鄒仍留守現場,更從他身上撿獲兩個眼罩。控方直言,被告沒可能一人戴兩個眼罩,故可作兩個推斷,一是被告交眼罩給他人,另一則是用以變裝。

代表鄒的大狀郭憬憲反駁,沒證據指鄒在現場留守,警方僅在他身上找到護目鏡,控方不能僅憑這一點便推斷鄒參與暴動。

辯方:眾被告無畏罪逃跑

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首被告及第四被告陳詞稱,控方沒證據指兩人向警方做出挑撥行為,亦沒證據指兩人與其他人士非法集結。兩人被截停位置與控方所指稱的暴動現場相距甚遠,首被告從商場步出不遠便遭截停,第四被告更是步向警方。潘指兩人裝備僅是保護及醫療裝備,連打火機都沒有,認為控方的推斷天馬行空。

其他被告的大狀亦指被告沒有畏罪逃跑,僅帶防衞裝備。控方則指帶防衞裝備更脗合七被告參與暴動。

七名被告依次是運輸工陳佐豪、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學生劉宇軒、女學生郭美均、學生許智銳、維修工陳子揚及鄒咏霖(22至41歲)。七人被控當日連同其他人在記利佐治街一帶參與暴動,首被告另涉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案件編號:DCCC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