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高於法的「黨治精神」(李柱銘)

黨高於法的「黨治精神」(李柱銘)

上周日,林鄭接受電視訪問時明言,不會在其任內完成《防止賄賂條例》的修訂,把第3條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第8條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特首。她稱「因為我們釐清和學習到,在特區的政治體制中,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身份,但如果現任的行政長官犯了這些事,我相信中央人民政府一定會處理,因為這位行政長官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他亦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林鄭口中的「釐清和學習」,令人聯想到今年4月,中聯辦突然「澄清」,港澳辦及中聯辦都不屬於《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可對特區政府「行使監督權」。政府發言人起初發新聞稿,仍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特區按《基本法》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但後來卻一再「釐清」,最終在當晚第三份新聞稿便「學習」到中聯辦的說法。林鄭及後更認錯,稱特區官員「對於《基本法》的認識……未必完全透徹」。

究竟是否今是而昨非呢?大家心裏有數。其實,早在2008年,筆者為立法會議員時,民主派已提出要把《防賄條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特首。當時政府指將特首納入相關規管架構存在結構性困難,又辯稱鑑於特首的「獨特憲制地位」,因而毋須訂立規管特首收受利益的法律條文。

後來,時任特首的曾蔭權在2012年被揭接受富商款待,政府才成立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任主席的獨立委員會,檢視香港針對特首的《防賄條例》及措施。委員會於2012年5月發表報告,建議修訂《防賄條例》第3條,包括成立專責獨立委員會,就特首接受利益給予許可,及修訂第8條以規管向特首提供利益的行為。

梁振英曾稱會落實有關建議,但他離任時,《防賄條例》仍維持原狀。到了2017年,林鄭角逐特首,在政綱中提出「會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賄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當選後,她發表首份《施政報告》時,也提出同樣建議,後來她在記者會上更重申,有關「李國能建議做第3、第8條,我個人是同意的,所以我會於任內盡我最大努力去解決法律與憲制問題」。不過,如今經過「釐清和學習」後,她曾許下的承諾及訂立的目標,都被她抹煞了。

黨欽點的特首去留由黨定

林鄭辯稱《防賄條例》不能涵蓋特首,是由於特首的「憲制地位和身份」,但委實李國能在2012年作出的報告中已有詳細討論,認為這不會影響把特首納入第3及8條的規管範圍內。既然林鄭也曾「同意」李國能的建議,何以今日卻推翻呢?

其實,林鄭已說明箇中因由。她稱「如果現任的行政長官犯了這些事,我相信中央人民政府一定會處理」。換言之,在中共的全面管治權下,黨所欽點的特首,絕不可因違反法律而下台,一切都必須由黨決定,黨要他走,他不可不走;黨要他留,他不能不留。如此的「黨治精神」,非常符合中共的法治概念,總之就是黨在任何情況下,都一定比法大,故此,中共當然不容許任何法律條文凌駕於黨的無上權威之上。

林鄭今次上京「釐清和學習」後才發表的《施政報告》,看來就是要港人習慣在「黨治精神」下的生活方式。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