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0.1前夕,裝修工貪方便將鎚仔及鐵通等廢物,棄置於沙田車公廟對出花槽,翌日被捕。儘管裝修工立即出示建造業證件,容許警方無搜查令搜屋、搜車,更自願交出手機證明內無任何與示威相關資訊,仍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昨承認,鎚仔等物品本身非攻擊性武器,裁判官質疑:「咁你憑乜嘢告人?」最終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無罪兼得訟費。
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半天已審結。被告凌添來(56歲)獲判無罪釋放後,坦言鬆一口氣。無辜被控,他稱:「冇話無唔無奈,我就冇所謂呀,係啲後生仔麻煩啲。」
被告原被控去年9月30日,在沙田翠田街足球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鎚仔及三支金屬管。警員5703蔣定邦(譯音)昨供稱,當晚11時許看見一名男子從輕型貨車上搬下鎚仔及鐵通,並置於花槽,隨即駕車離開。
警員在場觀察兩小時,無人接觸過涉案物品,翌日憑車牌拘捕登記車主即被告。被告立即解釋因貪方便而棄置裝修廢物,並出示建造業工人證件,又容許警方無搜查令下搜屋、搜車及檢查電話。
辯方陳詞指,被告棄置工具後即離開,他當時並非控制或管有這些工具,工具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欲使用作傷人意圖;而被告從事裝修,丟棄工具正常不過。
控方承認,鎚仔等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裁判官彭亮廷質疑:「咁你憑乜嘢告人?」控方指社會當時發生示威事件,要求法庭憑此推論。惟彭官反駁,若要法庭推論有傷人意圖,亦須有證據基礎,「都要有個門檻」。
彭官其後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指被告電話內根本無任何關於示威的資訊,直言:「摸不着頭腦,控方憑甚麼起訴?莫非單憑係9月30日?」縱使被告棄置工具的方式非常可疑,彭官強調,可疑與證據是兩碼子的事,單單可疑不可作為舉證證據。
彭官又指,被告被捕後已詳盡交代,沒隱瞞或誤導警方,「喺嗰一刻,已冇嫌疑」,但警方及控方堅持起訴,基於公義及公平,最終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STCC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