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證供矛盾 兩港大生脫堵路罪

警證供矛盾 兩港大生脫堵路罪

【本報訊】去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當天多處有堵路,警方在港鐵香港大學站附近拘捕兩名港大女學生,控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惟審訊時警察證人供詞不一,例如截停被告的時間地點均有出入,兩人逃避追捕卻突然轉身而遭截查,亦有「內在不可能性」;加上無警員能確認被告確實堵路等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可獲賠訟費。

被告盧在思(20歲)及李穎芯(21歲)被控陳列或留下交通錐、水馬、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審訊時李作供自辯,稱當時正前往港大「開心公園」,沒參與堵路,途中有黑衣人叫她們「走快啲」,她們在自然反應下快步離去,隨即被警員喝停。

截查地點及時間不一

辯方昨申請訟費時透露曾要求撤控,但控方拒絕。控方指兩被告明知有人堵路,仍選擇走向黑衣人,是自招嫌疑。裁判官崔美霞不認同,認為黑衣人逃跑之時,兩被告早已身處天橋上。

崔官裁決時指,有警員供稱相距一兩個身位追逐兩被告,兩人轉身然後被截停,惟該警員書面供詞沒提及被告轉身。此外兩人若是堵路者,必知警員追捕,突然轉身有「內在不可能性」。

崔官又指,有警員稱在地面截停李,但女警的會面紀錄則指截停位置是在天橋上的港鐵站A3出口,時間亦不一致。崔官認為時間地點同樣出錯並不常見,有關鍵矛盾。

另外,有警員稱在避車處目擊二人堵路,惟崔官指警員沒觀察到容貌,未能確認是被告。其餘警員均未能確認兩被告曾參與堵路。

案件編號:ESCC6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