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導變行政長官主導(劉細良)

行政主導變行政長官主導(劉細良)

林鄭在競選時曾表明會將《防止賄賂條例》擴大至規管行政長官,日前她首次公開表示不會在任期內完成有關修訂,強調現時已「釐清行政長官的地位和身份」,又指由中央任命的行政長官要「向中央負責」,因此中央會負責處理有關問題。其實林鄭唔使左閃右避,真正原因是行政長官係中央條「𡃁」,即使受賄證據確鑿,也只應由中央執行家法,幾時輪到地方議會及法庭去審理,破壞其超然地位。2015年在《基本法》研討會中,張曉明已表示:「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全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的三權之上,起着連接的樞紐的作用,這是行政長官履行對中央人民政府負的責任所必須的,也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管治所必須的。」

這套特首超然論,目的是用來取代英治留下的行政主導體制。原本行政主導,是用來描述行政立法關係,相對的概念是「立法主導」,因為在政治體制中一般會按議會權力大小作區分:立法主導是議會有提出議案權力,例如美國國會,而行政主導則提案權在行政機關手上,當年陳方安生簡單總結為「I Propose,You Dispose」,官員提交法案予議會審議,可以修訂或否決。從來行政主導並不等如行政長官主導,在概念上是橙同蘋果,根本兩碼子的事。至於行政機關與立法及司法,各司其職,不存在行政主導代表行政長官主導,或行政長官主導,代表特首領導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的「超然」角色。

如果《基本法》是根據當時香港的政制來演繹,今天行政主導變了行政長官主導肯定是一套全新的制度。我相信日後立法會議員宣誓改由特首監誓,目的也是要彰顯特首超然地位,不受議會監督,特首要受香港《防賄條例》的約束就更加不可能。

倒退回殖民總督體制

這是倒退回6、70年代的殖民地總督體制,在香港歷史發展中,殖民地總督曾經集大權於一身,地位超然。港督主持香港行政機關的行政局和立法機關的立法局,並由他委任兩局的議員。出席之外,兩局所討論的一切議案或法案最終需要得到港督同意並簽署才可通過,這個權力直至1985年才終止,兩局在港督施政上,只會擔任顧問及輔助角色,港督是兩局領導角色也是在93年才終止。香港第22任總督葛量洪曾在回憶錄中寫道:「在這個英國直轄殖民地,總督地位僅次於上帝。他每到一處,人人都要起立,在任何情況下都遵從他的意見,永遠都聽到『是,大人』、『是,閣下』。」

但自1985年英國開始推行代議政制起,港督的絕對權力及超然地位開始消失,到1995年彭定康政改實施後,港督超然地位只限於政府行政機關內部,政策由港督會同行政局拍板後已不一定可取得議會通過。政治體制在英治後期,是朝向一個民主、多元的方向發展,也是香港人的共同願望。想不到主權移交23年,我們會目睹香港政制倒退回葛量洪年代的「總督模式」。

劉細良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