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後 李國能建議規管

曾蔭權案後 李國能建議規管

【本報訊】特首應受《防賄條例》規管爭議問題,民主派早於2008年已提出,但一直被政府拒絕,到2012年港府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建議將《防賄條例》擴大至適用於特首,林鄭月娥參選時,競選政綱也承諾落實有關建議,但最後以「走數」告終。

2008年政府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防賄條例》適用範圍擴大,但依然不適用於特首,當時的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李柱銘曾質疑無法規管特首收受利益,但時任政務司長唐英年堅持不作修訂。

傳遭京官反對

至前特首曾蔭權捲入涉貪風波,港府2012年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出任主席,就規管特首利益衝突研究,同年5月發表報告,建議政府修例將《防賄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特首,以及成立專責獨立委員會,就特首索取利益給予許可。

不過有關建議在梁振英任特首年代未被接納,到林鄭月競選特首,她在政綱曾提及:「我會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惟林鄭當選後,有關建議一直未見落實,《南華早報》曾經引述消息指,林鄭向主管香港事務的京官提出修訂《防賄條例》但遭反對,指北京認為透過香港的本地立法審查特首不可接受,亦擔心特首或受政治檢控,到昨日林鄭正式宣告「走數」,任內不落實有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