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然法外】
【本報訊】特首林鄭月娥2017年參選特首時,曾在政綱寫明盡快將《防止賄賂條例》擴大至適用於特首,但她昨接受電視訪問時反口,聲稱經「釐清和學習」特首的憲制地位後,任期內不會再提有關修例,指即使特首違法受賄,也是由中央處理。民主派批評林鄭無口齒,特首即使收受利益也無法規管,令香港存在極嚴重貪污漏洞。
林鄭三年前參選特首時,政綱包括盡快修訂《防賄條例》,將第3條(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及第8條(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特首,惟她昨於now新聞台節目《大鳴大放》訪問中表明,不會在任期內提出相關修訂。
林鄭月娥在節目中表示,規管特首修例工作不會進行,她解釋指:「因為我們釐清和學習到,在特區的政治體制中,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身份,但如果現任的行政長官犯了這些事,我相信中央人民政府一定會處理,因為這位行政長官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他亦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早在去年初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回應修訂《防賄條例》規管特首問題時,已經指有關建議涉及錯綜複雜問題,而特首作為特區首長的獨特憲制地位,與由獨立委員會許可行政長官收取利益的建議未必相符,堅稱現有條例已就特首涉貪問題有一定規範,可見林鄭早已無意推動相關修訂。
廉政公署前調查主任、民主黨林卓廷回覆查詢時批評林鄭無口齒,「只識跟大陸政治決定行事,佢根本係一個傀儡」,又指其說法令人非常憤怒,因為法律面前理應人人平等,「冇理由唯獨特首可以唔受防賄條例第3同第8條規管,而全部司局長、公務員就要」。
林卓廷認為林鄭此舉將令香港繼續存在極為嚴重的貪污漏洞,「佢今次咁樣搞法,係大開中門,令日後嘅特首即使收受利益,都唔需要受到同公務員一樣嘅監管,咁佢仲點好意思話自己係公務員嘅榜樣?」同為民主黨的涂謹申接受now新聞台訪問指,北京必須說明是否有政策容許香港特首可在法律以外、或犯了貪污瀆職行為毋須受管轄,指若林鄭是代表中央說話,中央應出來肯定,講明是北京的意思。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傳媒訪問稱,若要透過刑法懲處特首,憲制上可能漠視中央委任及任免特首的權力,如要顧及特首由中央任命的憲制安排,仍可引入機制處理,例如要採取任何檢控必須得到中央政府同意,也是一個解決辦法,中央亦可透過人大常委會決定或解釋,列明甚麼情況或罪行下可以對行政長官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