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與暴力 - 吳靄儀

法庭與暴力 - 吳靄儀

涉及公安事件的案件,法庭差不多一定提出這個金科玉律:和平示威自由,是法庭極為重視的基本人權,必須予以保護,但若示威者超越了和平的界線,一旦變為暴力,示威者就失去一切保障,必須受到法律的嚴厲譴責和懲罰。然而,和平示威怎樣會變為暴力?良善的群眾怎樣變為邪惡的「暴徒」?萬千群眾裏有小部分人行動激烈,破壞和平,為何整個群眾會變成非法,所有人都要承受後果?這些問題,似乎法庭從未認真考慮過。

其實西方學者近年已經對這些重要問題展開了廣泛的研究。其中一位我接觸過的學者Illan Wall就指出,英國法庭在「the law of disorder」方面的思想落後。譬如,為了合理化警方因一小撮滋事分子而對整個群眾行使武力,就斷言其他和平示威者也有過錯,因為他們掩護滋事分子,至少沒有跟他們劃清界線、遠離現場,客觀上包庇了滋事分子。但走不掉(因為警方包圍了現場),或走不及(因為不能及早知悉警方的宣布),那又如何?連他們也一網打盡,公道嗎?對此,法庭沒有答案。

在「蒙面法」的終審上訴聆訊中,政府有一個有趣的理論。他們認為,因為有不少和平示威有演變成不和平的傾向(propensity),所以不管和平不和平,都一律要受到禁制蒙面。究竟這個說法有沒有事實根據?經不經得起考驗?好端端的和平示威者,演變成不和平的傾向從何而來?只說有103宗示威事件中有28宗演變為出現暴力,何不問問為何、怎樣演變為暴力?這問題不只是學術研究,而是直接關乎立例禁止蒙面遊行的合理性。如果演變為不和平根本另有原因——例如防暴警使用過分武力激怒群眾——那麼禁止蒙面如何能消除或減低和平示威變成不和平的傾向?法庭沒有問這些問題,署方也沒有給法庭提供這方面的證據。

Clifford Stott教授和其他學者剛發表的「反送中運動」報告「Patterns of Disorder」,正好就是針對這個問題。明明2019年6月9日的遊行展示了103萬人的和平自律,為何到了後來會演變成暴力不斷升級?為何「和理非」會同情以至支持「勇武」?報告的結論顯示,政府和警方的行為愈不合法合理(illegitimate),群眾對勇武行動就愈覺得無可避免,因而合理合法(legitimate)。在群眾,是illegitimate與legitimate之間的互動,只要署方採取合理適度應對——例如獨立調查——武力抗爭就會相對失去合理性。但從署方的看法,重心則是權力是否成功控制結果。押後二讀辯論是踏浪者行動失敗,所以要加重武力。七月一日立法會在警隊棄守之下被佔領,是再一次失敗,所以又要再加重武力——等等,如是者惡性循環不斷。別說Stott有多對,但首先要有全面事實才作裁斷好不好?但在我們現時的制度下根本無可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