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9月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大合唱,一對中年情侶與群眾發生衝突,其間被指分別手持水喉通和長刀恫嚇市民,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香淑嫻昨裁決時指,女被告在群眾未有攻擊她的情況下「一馬當先」,衝前用長刀施襲,明顯並非自衞,裁定她罪成,判監三個月;惟相信男被告出於自衞才揮棍,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為旅遊巴司機陳美英(49歲)及廚師黎一龍(45歲)。兩人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去年9月1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L1上落客區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分別管有一把刀及一支棒。
女被告早前供稱,由商場走出沙田正街後,遭多人用傘及行山杖襲擊,男被告駕車到場營救,並下車解圍。後來她偶然發現一白色長形物,當時不知內藏銀色長刀,直至之後長形物甩手墮地,才知長刀存在。香官指出,女被告面部及身體確有傷痕,控方亦未能反證有關說法,因而相信此部份的供詞。
惟香官引述片段指,女被告主動「一馬當先」衝向商場,向一人士揮動長形物,但該人卻從未襲擊兩被告。女被告及後更拿出長刀,再向該人揮舞。香官指,現場人士沒任何攻擊動作,合兩被告之力已可保安全,無必要追擊,最終裁定女被告罪名成立。
至於男被告,香官引述片段指他沒主動攻擊,惟有人走近二人時突向男被告揮棍,男被告以棍還擊,才出現打鬥。香官認為,男被告相信女被告及自身安全受威脅才揮棍,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香官指女被告在情緒失控下犯案,亦無證據顯示有人受傷,惟控罪性質嚴重,監禁是唯一適當刑罰,判囚三個月。
案件編號:STS160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