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信帶雷射筆釣墨魚 助護囚半年

官不信帶雷射筆釣墨魚 助護囚半年

【本報訊】警方去年11月10日晚在旺角驅散示威者期間拘捕一名女助護,並在她褲袋搜出雷射筆,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鄭念慈昨裁決指,不信被告帶雷射筆是為了釣魚,又指她當晚穿着與示威者相同的黑色裝束去旺角吃糖水,做法是瓜田李下。對於警員被質疑將證物放在辦公室抽屜做法不當,鄭官接納警員指證物房爆滿的解釋,認為做法有實際需要,最終判被告入獄六個月,但准她以五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准保釋等上訴

被告鄭敏(34歲)與其友人供稱,因案發當晚吃飯時,提到雷射光有助吸引墨魚,兩人遂打算到旺角吃完糖水後,便去釣墨魚。對此,鄭官指沒證據證明雷射光可吸引墨魚,即使不排除被告有釣墨魚習慣,但案發時已夜深,她需要上班,不可能吃完糖水後去釣墨魚。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將涉案雷射筆內的電芯,與另一粒搜獲的電芯混淆,鄭官認為純屬揣測,而且兩粒電芯都有電,調換亦不影響案情。鄭官亦接納警員所指,試用雷射筆及取出電芯後放回筆內的做法,僅為了測試,沒干擾證物。

辯方求情指,沒證據顯示被告曾在現場使用涉案雷射筆,裁判法院曾有類似案例,該案被告僅被判囚三個月,惟鄭官插口:「我上次判咗一年。」鄭官又指涉案雷射筆光束可傷害眼睛,而案發現場有人掟汽油彈,被告沒用該雷射筆不是減刑理由,最終判囚半年,但准保釋等候上訴。案件編號:KCCC14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