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蒙面法去年10月生效,引來市民示威表達不滿,多個港鐵站被人破壞。兩名青年潛入暫停服務的將軍澳港鐵站,用鐵筆砸毀十多塊玻璃幕門,將鐵梯及鐵鎚掟落路軌,但走避不及被警方拘捕,涉案維修費高達261萬元。律政司以入屋犯法罪提控,並交由區院審理。兩名青年昨認罪,法官練錦鴻形容兩人所為接近暴動,量刑應以暴動案作參考。
兩名被告依次為餐廳侍應盧智聰(21歲)及無業男林俊(24歲),原被控刑事毀壞罪,後改控入屋犯法罪,指他們在去年10月8日非法入侵將軍澳港鐵站,意圖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控方申請賠償令,練官直言:「佢哋冇咁多錢,成二百幾萬」。
練官指出,涉及非民居的入屋犯法案,量刑起點是入獄兩年半,但本案並非一般入屋犯法案,又指除非不問世事,否則市民不會不知道去年發生的暴力社會運動。他認為兩名被告所為接近暴動,量刑應以暴動案來參考。辯方回應指港鐵站已關閉,被告沒有鼓動其他市民;加上盧年輕,事發時僅20歲。練官則引用上訴庭有關2016年旺角騷亂暴動縱火案的案例,直指同類案件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被告年輕非有力求情因素。
辯方求情稱立志當消防員的盧,其角色較次要,只為表達意見,一時衝動才犯案;涉案鐵鎚由林給他,他原在站外把風,但關心林的安全才會進入月台,他盡最大所能向港鐵賠償兩萬元。
辯方指林患有躁鬱症,同意其行為不可理喻,但事發前因看到警方以膝壓女示威者的片段,加上港鐵曾運送警員,他在情緒波動下才犯案。他從地盤找到涉案的鐵筆及鐵鎚,再將鐵鎚交給盧。
案情透露,去年10月8日午夜,港鐵人員透過閉路電視發現兩名被告先後從將軍澳站破窗進入站內,於是報警。林用鐵筆敲擊月台玻璃幕門,並將鐵梯拋入路軌,盧亦將鐵梯及鐵鎚拋入路軌。警方到場拘捕兩人,盧接受警誡時承認進入港鐵站,但強調:「我冇破壞過任何嘢。」林則稱:「係我用鐵筆喺月台打爛幕門,同掉咗條梯落去,係我做嘅,唔關佢事。」港鐵公司證實共有14道玻璃幕門粉碎,四道幕門刮花,維修費261萬元。兩名被告還柙至11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2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