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拗數7000萬】
【本報訊】影星周星馳與舊愛于文鳳為了逾7,000萬元投資物業分成打官司。昨庭上證供披露,于文鳳曾多次就不同物業向周星馳索取利潤分成,揭示周、于二人由分享利潤表「心意」的情侶關係,至後來因分成問題而展開拉鋸戰,關係變差。周不滿于強索分紅時將事件說成「無論你鍾唔鍾意,開唔開心,你都要做」;二人感情逐漸轉淡,再變成「連朋友都唔係」的陌路人。他更首次親自表白,在報章上得知于找到喜歡的人,「我都戥佢開心」。
代表于文鳳的資深大狀袁國強盤問時,提到天比高16號和18號屋的買賣,指周星馳在書面供詞中表示,于文鳳當時直接向他要求付款,惟他沒有立即同意,原因是于提出的金額十分大,超過1,400萬元。周提到當時不同意于的計算利潤方式,並就此事拉鋸了數天,于並在之後接連數天,每日向他重複提出要求。
周星馳在庭上補充,二人當時就應否分成、分成的金額,還有于文鳳的態度問題等有拗撬。他重申,給于的分成是出於心意,建基於「大家嘅關係好好,同埋好開心嘅情況底下」所作的餽贈,與于堅持利潤分成是其權益的理解不同。
袁國強追問,周星馳對于文鳳的口頭餽贈承諾既是源於愛意,到底當中出現甚麼問題。周沉思數秒後謂:「于小姐將呢樣嘢講成係一個非得要做嘅嘢,無論開唔開心,都係要做嘅;無論你鍾唔鍾意佢,開唔開心,你都要做。」
不過,周星馳最終仍在2009年向于文鳳支付了1,400萬元。他坦言當時兩人仍各持己見,拗撬仍未解決,惟因于表現很不開心,「我唔想見到佢咁,所以我決定畀錢佢」。
周星馳承認其後於2009年12月3日簽署一份文件,註明支付于文鳳10%佣金,總值1,494萬元。雖然二人之前曾就分成是否「權益」一事有爭拗,但他指當時已不在意寫的是甚麼,「如果于小姐堅持寫佣金,咁咪寫佣金囉,因為對我嚟講,啲錢我都係咁畀,又唔會畀多咗,又唔會畀少咗」。只是他從未想過,「佣金」一詞最終會「變成一啲法律行為」。
袁國強又提到,根據周星馳的供詞,他與于文鳳「自1998年起有一段長達12年的情侶關係,關係於2010年3月終止」。可是在2011年4月,周仍就尖沙嘴加連威老道GI Mall物業的買賣,向于支付一筆177萬元的款項,袁指當時二人已分手一年,質疑周何以仍支付該筆款項。
周星馳指「唔係好記得清楚係邊一年」,其後停頓思考片刻,再稱要為「正式分手」正解,他透露與于文鳳的關係在多年間的變化,「由情侶變成慢慢會淡,之後變成朋友嘅關係,最後個關係再轉差呢,就變成朋友都唔係喇」。而「分手」則是指「連朋友都唔係嘅嗰種關係」。
根據周星馳的證人供詞,他與于文鳳的情侶關係,2009至2010年漸走下波,于在2010年3月提出分手。周直至2010年7月看到新聞報道後,「才確信于小姐與本人已正式分手」。
袁國強直言,周星馳根本毋須在分手後履行基於情侶關係所作的承諾,而於2011年支付該筆177萬元款項。周無正面回應,只重申對于文鳳的贈送承諾,是建基於「大家開心,雙方嘅關係良好」,他說記憶中,二人當時仍維持好朋友關係。周更指:「其實佢搵到一個佢喜歡嘅人,我都係戥佢開心。」
袁國強及後展示多張物業買賣合約,透露周星馳2002年9月以港幣3,000萬元購入旺角先施大廈一個物業,2004年3月脫手,作價4,300萬元,未計律師費等開支,賬面賺了1,300萬元。袁問周為何沒有履行承諾付于文鳳10%利潤分成,周解釋因為該段時間,他有多宗物業買賣,可能是因于未有提出。
袁國強之後窮追猛打,質疑周星馳既欲向女友送贈分成作禮物,卻不主動履行承諾,直接開張支票何其簡單。周多次表明可能因為太忙,他亦忘記原因,袁卻指,其實原因是有關物業是在2002年聖誕期間的分成協議前所作買賣,故不在協議範圍內,根本毋須付款。周否認在聖誕節與于作出承諾。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1584/12、12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