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樽案 官:林建岳細仔「衝突根源」

爆樽案 官:林建岳細仔「衝突根源」

【本報訊】去年萬聖節林建岳孻仔林孝能到蘭桂坊消遣,其間與人爭執,手持槍狀物的林疑遭入境處職員「爆樽」。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指,林雖聲稱自己欲作調停,卻用「槍」指嚇被告及其友人總共13次,形容林是「衝突的根源」;由於控方未能排除被告自衞的可能性,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持「槍」指嚇 舉措帶威脅性

事主林孝能早前供稱希望調停事件。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指,片段中林一開始已用玩具槍指向首被告入境事務處助理蔡嘉榮(24歲、圖)的友人,即次被告測量師劉俊豪(27歲),整個過程更用「槍」指向兩人合共13次。黃官直言林的說法明顯與事實相違背,「林的舉措明顯帶威脅性」,更形容林孝能是「衝突的根源」。

黃官質疑,林聲稱誤會蔡是警員,卻多次用「槍」威脅被告,其間與友人試圖搶奪蔡的證件,更在盤問下承認當時曾問:「你知唔知我係邊個?」黃官直言:「如果被告真是警員,他們早已闖出大禍。」黃官不信納林及其友人的證供。

黃官指,在數秒間蔡先被何抓傷眼睛,後來林再衝前,蔡在千鈞一髮下扔樽,「他有可能留意不到林有否持槍,亦可能不知自己手持玻璃樽」。黃官亦指出,蔡拾樽後並沒有即時攻擊;由於控方未能排除蔡自衞的可能性,裁定蔡罪名不成立。蔡聞判不禁掩面痛哭。

案件原本涉及兩被告,蔡及劉各被控一項傷人罪,指去年10月27日在中環德己立街55號外犯案,蔡傷害林孝能,劉則傷害林的友人何兆霖。劉早前獲判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ESCC12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