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雷射筆案】
【本報訊】大批市民去年10月在禁蒙面法生效後遊行反對立法,一名實驗室助理在街頭遭截停拘捕,並被指藏有雷射筆。辯方指出,被告被警員截停時已將雙手放在胸前,張開雙掌,以示不反抗,但仍遭警員用警棍打頭,事後需送院接受開顱手術,在深切治療部(ICU)留醫;獲准匿名的警員供稱揮棍只為自保。另有警員承認未有即場撿取被告身上的雷射筆,因他不認為屬危險品,亦不認為可傷害警員。
被告陳樂文(27歲,圖)昨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向被告扑頭的警員X獲法庭頒下匿名令。X昨供稱,去年10月7日收到指示稱有人堵路,在青山公路新墟段追截蒙面的被告,至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時被告跌倒,他按着被告,惟被告掙扎,將手伸向腰包,他擔心被告拿出裝備襲擊他,遂用警棍打向被告的手及身,其後發現被告頭有血迹,相信被告被他制服時遭警棍打傷造成。辯方盤問X時指,被告將雙手放在胸前,張開雙掌,以示不反抗,仍遭X一棍擊中頭部;被告求X不要打,惟X沒停手,最終被告的手骨折,亦需做開顱手術以放清瘀血。辯方質疑,被告體重不足100磅,X比被告「大隻咁多」,根本不需用警棍打被告。X不同意。
警員沈鴻源稱在現場跟被告初步搜身,沒發現任何物品可傷害他及同袍,當時見被告腰帶綁有一支雷射筆,但不認為屬危險品或可傷害他及同袍,因被告已被制服,且有同袍在附近。沈解釋,若從被告身上撿獲刀便會立即撿取,因刀比雷射筆危險。 辯方又指沈撿獲的口罩實屬於其他被捕人士,是沈放入他的背囊,辯方並出示警方所拍的證物照,指根本沒有口罩,沈不同意。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TMCC4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