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1月社工呂智恆涉阻礙食環署職員清理連儂牆文宣,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裁判官陳炳宙昨裁決指,穿便服的食環職員當時沒向呂表明身份,狠批控方明知而依賴故意隱瞞公職身份的證人,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做法有違公義,「依賴啲咁唔光采嘅證據去定罪,會令司法制度蒙上污點」,裁定呂罪脫兼得訟費。呂庭外憤慨謂:「因為警隊嘅腐敗,唔表明身份,唔出示委任證,食環先會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地隱瞞身份。」
被告呂智恆(38歲)被票控去年11月23日在粉嶺連接百和路及粉嶺港鐵站天橋,阻礙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執行公務。散庭後呂稱對裁決並不雀躍,斥律政司和警方因無成本而濫捕濫告,有其他案件更值大家關注,又鼓勵被濫告的手足,「我會為你繼續走落去」,寄語公眾「唔好失去勇氣,繼續追尋真相」。
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指,法庭去到控方播片階段,才知悉麥當時沒穿着制服,被盤問下更承認無表明身份,也沒展示委任證。陳官指呂多次向麥查問身份,問他是否食環處外判人員,惟麥只答「我姓麥」;麥又聲稱曾表明是「食環處人員」,但承認呂可能聽不見。陳官質疑,麥聲稱與呂有問有答,盤問下卻有另一說法,認為他的證供不可信。
麥早前供稱當時有「怯意」,擔心身份被披露。陳官指當時社會暴力違法行為猖獗,有此想法可以理解,然而有關說法卻顯示麥故意任由呂誤解他的身份,變相「假冒」承辦商職員。警員到場後,麥更聲稱曾經解釋身份但不獲呂合作,以此誤導警員判斷呂犯法。
陳官嚴詞批評,控方早已獲取相關片段,卻依賴故意隱瞞公職身份的證人,刻意讓呂墮入圈套,做法有違公義,「依賴啲咁唔光采嘅證據去定罪,會令司法制度蒙上污點」。陳官強調,辯方其實有權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陳官另指出,麥等人在呂被捕後才清理連儂牆,呂亦沒實質行動妨礙清理,只是拒絕離開、不斷發問,「但麥先生未作出任何有意義的解釋,只是不厭其煩就報警」。陳官指麥大可指示工人到其他位置清潔,或先警告呂。
基於呂「對現實有誤解」的抗辯理由,以及控方未能證實他曾妨礙食環職員,陳官裁定呂罪名不成立。公眾席隨即傳出掌聲,惟陳官勸止:「唔好拍手,呢度唔係戲院。」
辯方申請訟費,批評控方明知客觀事實仍檢控。控方反對,指呂不願離場自招嫌疑。陳官聽取陳詞後,認同呂留在現場不合理,又指呂指摘警員冒警「行為惡劣」,「如有不滿,應向政府部門投訴」。惟陳官重申律政司決定起訴時,有責任檢視證據是否達至合理定罪機會,再批控方濫用司法程序,「片段早已顯示證據上的種種不合理」,故批准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FLS23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