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922年訂立的緊急法需否廢除,觸及憲制問題。泛民一方重申,緊急法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過大立法權力,猶如可任意發射核彈的裝置,違反《基本法》。政府則指《基本法》並無禁止立法機關授權特首緊急立法,回歸前緊急法已通過兩次司法覆核,回歸後獲採納為特區法律,泛民等同要求法庭忘記歷史,充當立法者制訂新規則。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泛民陳詞指,主權移交後特首身份不同於港督,應注意《基本法》列明中央、特首和立法會在緊急情況下的權力。
馬道立問李是否同意,立法會有權轉授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予他人。李指附屬法例內容有限制,須針對特定情況,惟緊急法動用條件主觀,只需特首及行會「認為」有緊急情況,更可處罰終身監禁,甚至不准請律師、陪審團審訊等等。
李續指緊急立法黑箱作業,有違民主,會產生實際問題,即使抗疫措施也有此弊病,例如禁止堂食令工人冒大雨當街用膳。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指,若政府無法緊急應對疫情和危險情況,對社會亦有害,需要平衡。余指緊急立法並非單靠主觀判斷,需要現實存在危害公安情況,須由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可被司法覆核,有制衡機制。
政府強調《基本法》延續回歸前的法律,上世紀50年代法庭已裁定緊急法合憲,立法機關可向行政機關轉授部份立法權力。人大常委會在回歸前審視過本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政府亦引以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