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監兩周完成服刑 律政司上訴再上訴 搬鐵馬男囚七月

原判監兩周完成服刑 
律政司上訴再上訴 搬鐵馬男囚七月

【本報訊】市民去年6月12日到金鐘一帶集會,阻止送中惡法恢復二讀。當日有商人路經現場,聲稱受現場氣氛影響,聽從他人指示將鐵馬搬到政府總部外。商人早前在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罪,判囚兩周。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繼早前向裁判法院上訴失敗後再追殺,昨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決定撤銷原判,大幅加刑,以一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罪責及已服刑完畢等因素,改判囚七個月,被告須再度入獄。

原審裁判官林子勤判刑時提及,當時在夏愨道的人群向警方投擲物品,但被告庾家駒(34歲)卻在別處單獨搬鐵馬,不應將他人行為加諸被告身上。惟律政司昨指案發時現場暴力已升級,大批群眾向警方投擲雨傘、頭盔及磚頭等物,至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仍不停止,重申法庭判刑時不能只看被告所為。律政司質疑裁判官宣稱要判懲罰性及阻嚇性刑罰,惟實際判刑不能反映這點,做法不穩妥。雖然裁判官認為沒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有聯繫,惟被告到場後必定看見多人聚集,即使他們互不相識也沒口頭溝通,但都以堵塞政總出入口為目標。

辯方回應指在場有人越過警方防線,惟後方人群未必充分掌握前方人士經過的地方是否防線。

官指原審「錯到無可再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認為,被告應看見前方有人在非法集結,質疑裁判官判刑時將被告與較暴力示威者的狀況分開考慮「錯到無可再錯」。首席法官潘兆初也指,當時警方已在夏愨道施放催淚彈,被告理應知悉現場有衝突。辯方承認有此可能,惟被告也未必能百分百掌握現場情況。法官潘敏琦質疑,若辯方要求法庭裁定被告對現場情況懵然不知,實屬自欺欺人。

庭上亦討論裁判官接納被告只因工作關係才路過現場之說。辯方稱被告當時因無法駕車離去才到金鐘一帶了解情況,彭官質疑案發現場道路被堵塞,無港鐵或其他交通工具經過,被告大可取道附近天橋前往金鐘,但他刻意到案發現場,並突破警方防線及穿插人群以到達搬鐵馬位置。彭官認為被告不可能只是路過,謂:「係人都知發生緊乜事㗎啦,有咩好睇?」辯方另指被告搬鐵馬後已即離開,但法官潘兆初認為其所為可能鼓動他人犯案,不可忽略帶來的潛在風險。

裁判官今年6月駁回律政司覆核刑期的申請,指判刑時已考慮他人使用暴力的因素,更指如只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只適合判非監禁式刑罰。

案件編號:CAAR5/20

■被告庾家駒昨被改判囚七個月,須重返牢獄。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