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今年8月,周庭表態認罪,黃林否認控罪,勢似要背水一戰。至上周,即距離開審前一周,兩人決定認罪。黃指被控的罪名很輕,屬不幸中之大幸,他們認為,選擇認罪只是策略,希望爭取時間做更多的事;但觀乎裁判官王詩麗昨日的語氣,認為罪行嚴重。
黃之鋒解釋,認罪因「呢條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已經係輕到不能再輕嘅罪名,告呢條已係不幸中嘅大幸」。作為示威常客的他解釋,街頭示威活動中控告罪名有程度之分,最嚴重的是暴動、次一級的公眾妨擾或非法集結,較輕就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好老實講,如果我係面對暴動罪嘅監禁刑期,我未必會係𠵱家個心境」。
他補充,若是四年前甚至八年前,他也認為若社運人士被起訴,必然要否認控罪、甚至要自辯;「唔好講求情、連陳情都唔會做,呢種慷慨就義嘅決定」。他指現在看法也改變,「認罪與否,好多人認為係原則問題;但更原則嘅問題係,點樣可以繼續貢獻到香港嘅民主運動」。
至於林朗彥認罪的決定,理由簡單得殘酷,林亦無意修飾,「其實video都影到晒,與其係冇乜勝算嘅地方糾纏,我哋三個都想爭取時間」。他認為認罪與否只是策略,背後訊息更重要,「最重要係宣判嘅時候,我哋表露一個咩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