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機械工程學系副教授張祺忠殺妻案提到長命契這個名詞,自從樓市熾熱,夫婦買樓傾向以個人名義購買,聯名買樓似乎不太盛行,長命契就更少機會聽到。事實上,長命契只是聯名購入物業的一種方式,另一種是分權共有。
上述兩種共有方式都是聯名,分別在遺產分配時,持有長命契的其中一方過世後,由在世的人分獲過世一方的業權,所以「死在最後最着數」,持有長命契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聲明自己擁有整個物業,但若果物業按17次後爆煲,所有持有人都要為債務負上責任。
分權共有是持有的任何一方都不完全持有物業,持有物業任何一方去世,持有的部份物業不會轉入在世的一方,而是直接成為去世者的遺產,即是夫妻分權共有物業,丈夫過世,妻子不會自然成為整個物業的業主,丈夫持有的部份將會成為其遺產,可分配至丈夫的兄弟或父母,而同一個情況下,其中一方按爆物業,另一方不需要負上責任。
以上兩種方式都是財產上的安排,只是特性不同,由於長命契特性是不會跌入遺產中,是遺產策劃的一個工具,亦因為這個特性,控方盤問時才會問到長命契。
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