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明稱,人大常委會取消四議員資格的「決定」,就是「法律規範」。所謂「決定」,不過是一紙命令,有如古代聖旨。應用於現代,命令就是法律,還要是自動即時生效,足以禠奪已經合法宣布選出的議員的議席,只須宣布,毋須經過任何法庭程序的「法律」,還要是足可凌駕全國人大經正式諮詢、審議通過頒布的基本法,儼然是超級法律。如果這是法律,無怪京官對「法治」推崇備至,雷厲風行推動「法治國家」。
研討會上,戴耀廷教授認為,香港目前的處境,是兩套法治理念的鬥爭,一套是中共的,以法律為政權的工具的「威權法治」,另一套是我們熟識的以法律約束權力的法治。我認為,不管稱它做什麼,這套行事方式實際上就是專制、強權、獨裁。何必爭辯人大常委會「決定」是不是「法律」?不如問這樣的「決定」、「法律」有沒有任何認受性、正當性、legitimacy——能叫人信服。
沒有認受性的嚴刑峻法,即使叫做「法律」,也不會令人更加服從、接受;剛相反,只會令人變得憎恨該等「法律」,視法律為壓迫人民的工具,「法治」失去為強權披上新衣的作用,從一個走向文明的理想,變為令人反抗的魔咒。
在自由民主制度之下,人民由經選舉產生的議會,透過正當程序通過的法律,可視為得到人民大致願意接受其規管,從而有表面的認受性和正當性——直至受到人民質疑、推翻、修改。愈是民主選舉的議會,愈是程序公正,所通過的法律也愈具制度上的認受性和正當性。雖則如此,這也只是表面的合法性,每一條過時的法例,都可能因時代變遷而失去原有的合法性。即使未自法律典籍中刪除,若拿出來執行,它能否合法執行,也可能受到挑戰。挑戰成功,則就算不正式廢除,也形同虛設。制度上的認受性,是法律得到遵守的一個重要穩定因素,削弱制度的認受性,罔顧每條法律的認受性,即使通過無數法律,也不會達到穩定。
專制強權,雖然由中央控制的機關及程序隨時能通過決定,其實同樣需要認受性,不然就不用在通過之後,做那麼大量的訓示、宣揚,那麼極力壓制反對的聲音,以求得到一致接受的表象。問題是,只要自由的人民拒絕被滅聲,這個表象便無法達到。其實基本法、釋法、經入稟法庭取消資格等等,原先都是中央政權,藉比較有認受性的制度讓原本沒有正當性的決定,得到某程度的認受性。解去這重重外表,強權益發裸露於人前,益發無法防止攻擊及不穩定。自己以為最強的時候,可能正是已到了最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