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提鍾翰林被捕權利 警:圍村危險

沒提鍾翰林被捕權利 警:圍村危險

【本報訊】立法會去年5月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學生組織「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與保衞香港運動成員在立法會「煲底」爭執,其間疑將中國國旗拋上半空,鍾事後被指損壞國旗,被控侮辱國旗罪及非法集結罪。辯方盤問時質疑警員上門拘捕時,沒即時向鍾解釋被捕人權利,警員稱當時情況危險,「因為周圍係圍村,唔知有咩人。」

被告鍾翰林(19歲)原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早前被改控侮辱國旗罪,再被加控一項非法集結罪,他不認罪。案發為去年5月14日,地點在立法會示威區。

辯方早前反對將記事冊呈堂,指警員在警署誘導鍾作供,其後要鍾簽署記事冊,但未有解釋原因,更拒絕讓鍾找律師。

口供紙不符記事冊:解釋唔到

警員龍子健供稱,早上抵達被告住所宣佈拘捕,鍾在警誡下表示:「嗰度係示威區,唔應該有嘢突出嚟,我就用力扯支旗落嚟,扔喺地下。」他問鍾是否需要父母或律師陪同,鍾表示不需要,並透露父母離異。

龍在盤問下承認沒有即時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因當時因情況危險。辯方貿疑「連去都未去,就知危險?」,指龍根本沒攜帶通知書。龍辯稱警署內都有通知書,辯方隨即追問:「即係你認為毋須即時向鍾告知他的權利?」龍同意,重申「唔知周圍有冇敵意,可能對佢有威脅,亦對警務人員有威脅」,其後補充「因為周圍係圍村,唔知有咩人」。

辯方續指,記事冊沒提及鍾因父母離異表示不需陪同,但三個月後的口供紙卻寫明對話在「07:54」發生。辯方質疑「你喺現場都冇寫時間,點解之後會記得?」龍解釋是從調查報告內容得悉。辯方引述該報告指,「父母離異」那部份是在「07:45」,而被告表示不需陪同的部份則是在「07:54」,中間包括拘捕及警誡,並非同一對話。龍沉默半晌後表示「解釋唔到」。

黃官裁定被告自願作出招認。案件本月17日續審,鍾將自辯。

案件編號:ESCC25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