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擲物 官指對被告不公

案情提擲物 官指對被告不公

【藏對講機案】

【本報訊】20歲大專生去年平安夜被警員截停,搜出雷射筆及對講機,最終只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男生認罪,雖然控罪只涉無牌無線電訊器具,但控方卻在案情提到當時有50人堵路集結及向警方擲水樽,裁判官張天雁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其中,案情這樣寫對被告不公平,「有少少misleading(誤導)」。最終就無牌藏無線電訊器具罪判罰款5,000元。

男生認罪罰5,000元

被告學生劉棹衡(20歲)原被控兩罪,他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另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撒銷。

控方提供的案情指,去年平安夜,旺角朗豪坊有400至500人集結,部份人以垃圾等物堵路,亞皆老街與康樂街交界有50多人集結,有人向警方投擲水樽等雜物。警方採取行動,其間拘捕被告,在其背囊搜出雷射筆及對講機等物品。

張官問控方有沒有證據指被告是50名集結者及向警方擲物的當中一人,控方坦言沒有,在案情提及是為令法庭能理解案件的整體性及現場環境,顯示被告身處現場,警方有合理懷疑截停及拘捕他。

張官坦言這對被告不公平,「有少少misleading」,更直言:「唔知有冇其他法庭會睇?」辯方則指資料僅供法庭當作背景資料參考,望張官判刑時不要考慮。張天雁指被告沒案底,同類案件均判罰款,最終判罰款5,000元。

案件編號:KCCC15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