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速龍小隊在近期示威的行動備受關注,本案部份申請人亦點名質疑速龍隊員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或職級,違反《警察通例》、《警隊條例》或普通法。惟法官周家明指出,相關法例以至警方都沒要求速龍小隊成員在服裝上展示編號或職級,質疑申請人未能指出警方如何違例。
周官指出,《警察通例》規定警員在市民要求下,需要最低限度披露他的職級、編號或姓氏,但沒有要求速龍小隊成員在服裝上展示編號、職級或其他個人資料。周官亦認為,本案並非要解答警方沒要求速龍小隊成員在服裝上展示編號或職級的做法是否好是壞,而是《警察通例》及《警隊條例》能否指出此要求。周官認為條文不能做到這點,皆因警方已豁免相關要求,本案與訟各方亦無提出詮釋條文的問題。
判詞亦透露,速龍小隊2017年5月訂立正式編制,成員一般以五人小隊組成,當中以一名督察或警長級警員擔任隊長。由於速龍隊員服裝不被視作警員制服,所以隊員毋須在服裝上繫上布章或肩章,只有個別隊員自發將原先所屬職位的布章夾在戰術背心等裝備上。
較早前有速龍隊員就暴動案出庭作供時承認,執勤時可憑同袍身上裝備、行動編號及訊號燈識別他們在場,但不能認出同袍是誰,遭辯方質疑:「警員自己都未能識別同事,市民更加識別唔到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