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搜壹傳媒 高院:如保密新聞資料須交還

警搜壹傳媒 高院:如保密新聞資料須交還

【本報訊】警方今年8月以牽涉國安法與詐騙案為名,大肆搜查將軍澳蘋果日報大樓,撿走約30箱物件。壹傳媒及後入稟高院,要求取回新聞材料與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案件昨再訊。警方承認已審閱大部份資料。法庭最終下令將撿取的所有資料,不論警方有否審閱,交由雙方共同檢視評估,如屬LPP及新聞資料,須交還《蘋果》;若有爭議,再由法庭定奪。

原告包括壹傳媒旗下多間公司、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行政總裁張劍虹等,共涉及九宗訴訟。被告是警務處處長。

代表壹傳媒的資深大狀Simon Westbrook指,手令根據國安法簽發,只授權警方撿取涉及國安法的資料,惟警方同時取去關於欺詐罪資料,質疑警方非法執行手令,要求法庭首先處理手令的合法性。

警方共撿取423項資料,包括45部電腦、3部伺服器等。代表警方的資深大狀王鳴峰直言,當中只有70項表明是LPP,餘下未有表明的資料,警方已開始檢閱,揚言「一旦檢閱,則不再屬於LPP。」Westbrook反駁當日有200警力搜查壹傳媒等關聯公司共19處處所,律師根本無法仔細監察整個搜查過程,更遑論即場判斷所撿取的資料是否LPP。

下令雙方共同檢視審閱

法官陳嘉信問到Westbrook,既然警方已審閱有關資料,現階段才提出LPP申請會否太遲,並謂「the cat is out of the bag」,喻意秘密已不慎洩露了;但Westbrook回應指,若資料並非自願交出,即使當時未有表明是LPP,該權利其實未被放棄,「只要將貓放回袋中便可」。代表張劍虹的大律師李家怡則要求法庭,將命令範圍擴闊至包括新聞材料,以保障新聞自由,若檢視屬LPP及新聞材料,便須交還。

陳官最終接納原告申請,下令雙方共同檢視審閱所有被撿取資料,明言只要資料非自願交出,即使當刻未有表明是LPP,亦不等於他們放棄有關權利,可事後才表明。陳官並擴闊命令範圍至涵蓋新聞材料,他解釋手令本來就不包括新聞材料,新聞材料理應受到保護,可則或對原告造成無可挽救的損害。

案件編號:HCMP1217-1222、1239-12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