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死因庭證供顯示,案發當晚催淚彈發射的時間及警員何時進入停車場,其中衝鋒隊指揮官與部份隊員所講的記錄,均與直播新聞及停車場閉路電視時間相差數分鐘;此外,不但該隊指揮官稱行動前沒與其他小隊指揮官對錶,多名隊員亦一致指行動前沒有對錶。有隊員昨表示,指揮官沒要求他們即時看錶紀錄每發催淚彈的時間。死因裁判官亦向家屬明言,警方提供的時間「好明顯唔準確」。
事發當晚凌晨發射了七枚催淚彈的衝鋒隊第4小隊、警員嚴卓勳昨供稱,由於他要「集中望住危險點」,而傳令員會負責記錄發射時間,故他僅於發射第一枚催淚彈時有看錶。
惟同隊警員方震國指,雖然小隊指揮官黃家倫事前沒訓示,但他知道需要記錄每發催淚彈的時間,但案發日凌晨他無在發射前看錶。當傳令員事後查問時,他才看錶並大概推斷時間,供對方記錄,他稱「因為當時情況可能比較緊張,所以我忘記咗睇錶。」
該隊隊員、女警楊樂欣則表示,她行動時有戴手錶,腰間亦掛了一隻錶,而她習慣發射每枚催淚彈時都會看錶,然後告知負責記錄的傳令員,但明言平日僅用家裏時鐘校對兩錶。她又指每次行動完結後,指揮官會據傳令員滙報,向隊員「講返」各人開槍時間。惟即使記錄時間與自己記憶有出入,她亦不會提出修正。
昨散庭前,死因裁判官高偉雄主動問家屬一方需否考慮傳召第4小隊的傳令員出庭,但明言「好明顯警方掌握嘅時間唔正確」,或不需傳召傳令員。家屬一方代表大狀同意,但稱要先索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