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庭判決未有定下警方糾正違反《人權法》行為的期限,有法律界人士相信,法庭認為糾正措施應由警務處長落實,故沒有直接指令及設定時限,但警務處仍必須執行裁決,倘在一段合理時間後警方仍未有改善,公眾可再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意味警方若堅持不執行法庭判決的話,將有機會陷入長久法律戰,市民期間亦可能「冇佢符」,但認為裁決本身仍有重要的指導和彰顯公義意義。倘警方訂出改善機制後未有徹實執行,讓警員仍可隱藏警員編號,仍會違反法庭裁決,但若僅為個別警員違規行為,則不屬裁決範圍內。
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嚴格來說,警方須即日採取相關安排以執行法庭的裁決,讓公眾能清晰辨識執勤警員身份;政府亦應盡快設立相關制度和系統,調查警方過去有否濫權、受害人曾否接受不適當對待。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果警方或律政司就今次裁決上訴,便要交由上訴法院或終審法院處理,其間或要暫停現有做法,但不代表警員會在行動中展示原有的警員編號。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法庭作出的裁決十分清晰,指警方須要承擔責任,包括下達此命令的警官、默許此做法持續的管理層,以至前線警員,均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促請警方向公眾交代,會有甚麼懲處、跟進機制。他形容「係大規模不合法行為,警方要交代點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