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子俊︰難追究過去警暴

楊子俊︰難追究過去警暴

【本報訊】高院判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入稟人之一的前通識科教師楊子俊表示,經歷超過一年時間,法庭終有判決,形容為遲來的公義,但已難以追究過去的警暴個案,對過去警暴受害人未必有實際作用,以他自己為例,他於去年6.12事件中眼睛受傷,右眼視力剩餘2.5%,但因無法辨識相關警員而未能作出有效投訴,只可透過民事索償向警方追討,無法令涉犯罪警員受罰,遏止警員濫暴行為的作用極微。

憂警只推細微細眼「改善措施」

但楊指,法庭在判決中確認現行監警和投訴警察機制無用,意味警方及律政司未來必須改變機制,令日後發生警民衝突時會有有效機制監管警員行為,形容這部份的判決有更大意義。但他亦承認出於三權分立原則,法庭未有直接指示警務處在指定期限改正問題,但警方必須跟從判決改善,變相改正進度將取決於警方,估計律政司和警務處可能會先研究上訴,「拖得就拖」,直至終極敗訴才處理問題,擔心警方有可能只推出細微細眼的「改善措施」,回應法庭要求,至於監警制度上是否能馬上改善,仍是言之尚早。

有份提出覆核但被指沒有足夠利害關係而敗訴的郭卓堅認為,法庭裁決表明由監警會監察投訴警察課調查的制度失敗,意味政府須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問題,並指警方雖然有可能上訴,但在終審法院敗訴後仍要認真執行,否則他將再度出手入稟法庭。他又認為,若可成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處理警暴問題,公民權利將較能回復至應有的保障,「速龍(警員)擝棍都會小心啲啦,唔係自己人查自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