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返監管宿舍案】
【本報訊】2016年旺角騷亂,一名青年因干犯暴動罪而判囚,去年獲准從獄中假釋;惟11月連日大三罷期間三度遲返監管宿舍,結果被控三項不遵守監管令罪。案件經審訊後昨裁決,暫委裁判官許肇强認為,負責監管被告的懲教署主任作供時不盡不實,猶如「擠牙膏」;例如被告曾告知他因堵路事件難以返回宿舍,他起初聲稱不清楚當日有示威,及後又指為了觀察是否有人堵路而駕車巡邏。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吳挺愷牽涉2016年初二旺角騷亂,承認暴動罪,被判囚28個月,至去年5⽉獲准假釋,但須接受監管令。惟他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13日及14日不遵守監管令條件。
許官指,案中懲教署主任李志華證供不盡不實,例如當被問及案發3天有否發生社會抗爭事件時,他稱不清楚。許官認為李並非不問世事的市民,而是公職人員,去年6月起傳媒亦鋪天蓋地報道各種社運事件;而且李的職責包括記錄交通情況是否有危險,及確保宿友處於安全地方,惟他竟聲稱不知當天是否有社運發生,實在令人難以置信。李事後卻突然供稱為了觀察是否有堵路事件,曾於案發日子駕車巡視數個地區,前言不對後語。
此外,被告亦曾多次通知李指交通情況讓他難以準時返回宿舍,李卻稱不知被告曾來電。許官認為其說法不合情理,裁定李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被告於案發日子放工後便返回父母家,許官認為除了交通問題外,被告沒其他理由違反監管令,確信他受社運影響才留在家中,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8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