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科技大學男生周梓樂去年11月4日凌晨被發現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二樓昏迷後不治,終年22歲。死因研訊昨踏入第三天。警方當晚在梓樂失聯前20分鐘開始在附近地面發射催淚彈,有警員昨形容彈芯在示威者頭上散開的狀態「好似放煙花咁」;在梓樂墮樓前15分鐘內則向涉案停車場發射了一枚海綿彈及兩枚催淚彈,其中一枚彈芯落在梓樂被發現位置上兩層的停車場平台,家屬一方昨質疑警方用催淚彈來驅散群眾,應在公開而非密封地方使用,質問警方有否考慮停車場內人士安全。惟指揮官回應稱要視乎面對的威脅,惟同意可致火警並危害生命。
時任衝鋒隊第4小隊指揮官黃家倫昨繼續作供。黃前日供稱,他當晚凌晨1時10分帶隊進入涉案停車場前,遭示威者用玻璃樽等雜物攻擊,故指示隊員向停車場發射共五枚催淚彈。代表家屬的大狀鄭淑儀質疑,問他是否知道警方使用致命武器時,須按照聯合國人權指引;黃沒正面回應,僅稱他是根據警方內部的使用武力指引。
當被問到有否考慮建築物內人士安全時,黃指當時停車場高層有示威者向警方使用「致命武器」,而「基本上催淚彈係令人唔舒服嘅啫」,故評估後決定使用,但他同意需要考慮附近有否民居。大狀再問,若催淚彈擊中行駛中的車輛,或會導致嚴重交通意外。黃自言下令時有考慮到場內或有車輛行駛,並同意可能構成火警並危害生命,惟他認為釀成交通意外的機會極微,因其隊員只是向泊車位發射,而非行車路或行人路。
黃的隊員、警署警長(士沙)劉協成指,當晚凌晨零時40分開始,他向涉案停車場地面的示威者上方發射三枚催淚彈,彈芯在人群上方散開後掉地,「好似放煙花咁」。至零時50分至53分之間,他瞄向涉案停車場上層的擲物示威者發射第四枚催淚彈,目測撞到外牆後擴散,沒進入停車場。
據周父較早前證供,梓樂出事前WhatsApp最後上線時間為11月4日凌晨1時。劉稱凌晨1時05分其小隊向尚德邨邨口推進期間再受襲,劉遂再按指示向示威人群上方發射了一枚催淚彈後,煙霧在空中擴散,並向廣明苑及尚德邨方向飄散。至1時08分,他再向停車場平台即四樓位置發射一枚催淚彈,但彈芯撞到外牆後反彈到路面,其間他看到二、三樓有人走動。他印象中,沒有催淚彈射入停車場,亦沒煙霧被吹進停車場高層。
同隸屬該隊的警長周昭隆透露,凌晨零時40分至54分之間,他朝尚十路口的堵路雜物前方發射了三枚催淚彈,當中第三次的角度稍偏向停車場上方,最終彈芯掉落在尚德邨邨口行人天橋下方。
同隊女警楊樂欣則稱,當晚凌晨零時40分至1時06分期間,她向廣明苑前方的示威者發射六枚催淚彈。至1時09分,她再向停車場二、三樓方向發射一枚催淚彈,但聲稱看不清楚落點,亦看不到有否冒煙。惟她發現書面口供提到落點是停車場平台後,便改口稱「相信口供係最正確」。楊又稱當時看到平台「有啲影」,但不清楚是否人影。
當晚在場的衝鋒隊第3小隊指揮官郭俊希早前供稱,第4小隊凌晨約1時向涉案停車場高層發射催淚彈後,煙霧進入停車場。惟上述四人的證供均沒提及這點。
第3小隊副指揮官彭天池指,其小隊凌晨1時向廣明苑推進期間有示威者在停車場三樓擲物,他瞄向三樓目標人士發射一枚海綿彈,不確定有否擊中人。同隊的警員秦梓傑指,其隊員1時10分獲授令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彈,但他沒收到開槍指示。當時涉案停車場三樓有黑衣人向地面警員擲物,他遂向黑衣人發射一枚布袋彈,不知有否擊中。有陪審員問到海綿彈的使用指引,惟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指目前沒證據顯示梓樂中海綿彈。
案件編號:CCDI9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