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擊】
【本報訊】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因擺街站被控串謀發表煽惑文字等14罪,雖然控方並非以國安法起訴,但繼上次「加建」指控他意圖改變香港法律地位,昨進一步要求本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辯方反對,指被告涉嫌干犯的罪行不涉危害國家安全。有律師批評,律政司並非以國安法起訴,根本沒法理依據要求由指定法官審案,若法庭接納,則暴動甚至破壞交通設施也可指控危害國家安全,交由國安法的官審理。
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14項控罪,當中包括發表煽惑文字罪,其餘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等罪,案件昨在區院首度提訊。控方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4條申請由指定法官處理本案,又指若案件交由非指定法官處理,可能引起司法覆核。代表譚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反對,指被告所犯的罪不涉危害國家安全;另一位辯方大狀譚俊傑亦認為控方想法過慮。根據國安法第44條,行政長官應當從各級法院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押後至下月2日,以聆聽雙方進一步陳詞。自今年9月提堂後一直還柙的譚,昨申請保釋再被拒。
譚被指控擺街站時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黑警死全家」、「7.21唔見人 8.31打死人 10月1槍殺人」等口號,有關口號被指會鼓動及引發對政府與警隊的憎恨,案件交由警務處國安處負責。慢必陳志全昨散庭後批評,譚被控的罪行並沒涉及國安法,「只要控方話你嘅行為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就算用唔到國安法告你,都可以叫國安處查你」,第二步將審訊升至較高級法院處理,第三步便是申請用指定法官處理,陳直言政府對抗爭者無所不用其極。
控方本月初就本案所有發表煽動文字罪添加細項,即「意圖改變香港法律地位」,用字與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罪相似,指譚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改變香港法律地位,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律師文浩正表示,是以《刑事訴訟條例》以及《公安條例》起訴譚,理應沒法理依據要求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此案,「個申請真係好奇怪」。律政司或會以案件性質違反危害國家安全為由提出申請,若按此說法,其他案件如暴動罪、破壞交通設施等根據國安法條文均會危害國家安全,「咁咩案件都可以搵國安法嘅官審㗎啦」。
案件編號:DCCC 927-9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