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非武器 女設計師攜工具脫罪

官指非武器 女設計師攜工具脫罪

【本報訊】去年11月18日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到油尖旺一帶堵路,聲援身處理大被警方圍堵人士。警方掃蕩期間,看見一對男女正在糾纏,身穿西裝的男子向警員求救,女方則擺脫逃跑,最終被警員截停,搜出𠝹刀及螺絲批等物。警方沒向男子查明兩人糾纏原因,事後起訴任職設計師的女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劉淑嫻昨裁決指𠝹刀、剪刀及螺絲批等工具,並非屬於特製或改裝的攻擊性武器,另控方亦不能排除被告是遭西裝男無故襲擊才逃跑,裁定罪名不成立。

30歲女計設師蔡麗怡被指去年11月18日在旺角管有一把𠝹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黃銘暉的證供清晰,並且實話實說,例如黃承認他並不知被告與西裝男糾纏的原因,當時只專注追截被告,事後亦沒向西裝男調查。

證人稱工作需要帶𠝹刀螺絲批

至於辯方案情,被告沒自辯,但其葉姓同事出庭作供,兩人同於家居用品公司任櫥窗設計師。葉指由於工作需要,被告需隨身攜帶剪刀、𠝹刀、螺絲批及六角匙,她工作時亦需戴上口罩。葉承認並不知為何被告會隨身攜帶生理鹽水及繃帶。劉官認為葉的證供合情合理及清晰,盤問下亦沒動搖。

劉官並指出,涉案𠝹刀、剪刀及螺絲批並非攻擊性武器,因上述三樣物品本身不是特製及改裝的攻擊性武器,含有普遍用途;至於六角匙,沒證據顯示被告是用作爆竊,而尼龍繩亦不能束縛人身自由,故兩者皆不屬攻擊性武器。另外,雖然當時身穿黑衣的被告逃跑,形迹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她逃跑的唯一原因是畏罪潛逃,被告或有其他清白目的。

案件編號:WKCC11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