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多人在銅鑼灣與灣仔一帶被捕,其中15人被控暴動罪,包括社工陳虹秀的八人早前經審訊後全數罪名不成立。另外七人的案件昨日開審,控方坦承沒有任何片段拍到七名被告參與暴動,但要求法庭依賴七人被捕地點非常接近縱火暴動現場、他們的衣物及裝備,及逃避警方追捕這三點,從而推論各被告參與暴動。
被告運輸工陳佐豪、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學生劉宇軒、女學生郭美均、學生許智銳、維修工陳子揚及鄒咏霖被控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一帶參與暴動。陳佐豪另被控於百德新街22至36號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各人不認罪。
主控外聘大律師陳永豪稱,當晚暴動由8時15分至9時06分於崇光百貨對出、東角道、怡和街及記利佐治街一帶發生,控方並沒有各被告參與暴動的片段。法官姚勳智明言,既然控辯雙方同意大部份案情,建議預留時間針對法律觀點陳詞,如憑被告被捕時身處地點等是否足以定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下午起大批市民在港島集結。晚上示威者在希慎廣場外的軒尼詩道一帶聚集,癱瘓交通,有人向警方掟磚及汽油彈,事件清楚地演變成暴動。在案發相關時刻,七名被告身處示威群眾之中。
警員推進時眾人逃跑,七人其後在百德新街及記利佐治街一帶被捕,被捕地點與記利佐治街1號的一個縱火地點相當接近。控方亦有片段顯示第七被告當晚7時半曾在崇光百貨外出現,而第二被告則被拍到曾在灣仔軒尼詩287號外及縱火現場附近。
控方認為,他們在現場逗留顯示他們明知現場是暴動而參與。而「參與」暴動依賴法庭作出推論,包括被告身處地點與暴動地點非常接近、他們身穿的衣物及裝備,及首六名被告逃避追捕,明顯是支持他們有罪的證據。
控方又稱,證據清楚支持案發時所有被告同意與他人參與暴動,絕非「純粹在場」,而是帶着裝備協助或教唆、鼓勵參與暴動的人,以加強聲勢並給予支援。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