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武器案】
【本報訊】理大男生去年9月在旺角警署外被制服拘捕後,被指背包內藏打火機燃料、一支瓶口塞了布條的玻璃樽及一把鎚。被告出庭自辯指,有警員在警署用棍打他的眼,其間將物件塞進他的背囊,及後更要求他脫去內褲驗傷。當晚探訪被告的大律師昨出庭作供,力證他在警署內看到被告左眼嚴重受傷;醫療報告顯示,被告左眼窩有軟組織腫脹。
被告吳俊偉(22歲)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去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犯案。被告早前供稱,在警署走廊被警員用警棍攻擊左眼,他登時雙眼一黑,無法清晰視物,但感覺有人將物品放入他的背囊。醫療報告顯示,被告左眼窩有軟組織腫脹,眼腔裏有一厘米傷口。
被告昨供稱,警員19186搜查他的背囊時,警員10186刻意阻擋視線,由於當時他視力模糊,故看不清被撿取的物品。他之後入房拍攝傷勢,有警員要求他脫內褲,他拒絕並謂「我下體冇受傷,唔需要檢查」,惟警員堅持要他全裸。他曾要求在律師陪同下錄口供,但遭警員拒絕,過程中沒簽任何通知書或聲明,他懷疑事後的簽名是由警員冒簽。
控方指被告被捕時遭警員從後撲跌,左眼有可能在當時受傷,被告不同意。被告承認,投訴信沒寫上警方插贓嫁禍的指控。
辯方傳召大律師溫家榮作供,溫稱當晚到警署探訪被告,警員卻指警署處於防守狀態,要先確認被告是否身處警署,登記身份方可放行,溫質疑不合規矩。半小時後他終成功入內,看到被告左眼嚴重受傷,他筆錄被告受襲經過,並拍攝傷勢,向警方作書面投訴。案件明年1月25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37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