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原審判刑無視智障

高院:原審判刑無視智障

【本報訊】屯門警署年初疑遭人掟汽油彈,警方在附近拘捕智商僅11歲的中年清潔工,搜出疑似汽油彈、石油氣罐等,惟化驗證實所謂「汽油彈」實為清潔劑。清潔工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主審裁判官揚言智障非減刑理由,判監八個月。清潔工早前上訴,高院改判已還柙四個半月的他即時釋放,法官昨頒佈理由,指清潔工判斷力受智障影響,不能了解行為的嚴重性,一定程度上減輕其道德罪責,並指主審裁判官只着眼於罪行及案情嚴重性,抹殺智障作為量刑考慮,判刑不妥。

法官李運騰昨頒下書面理由,透露接納精神科專家意見,上訴人「發仔」李啟發(32歲)的智商只有66分,屬輕度智障,智力相當於一名11至12歲的小孩,在社交及實際生活上有一定缺陷,其推理、解決問題、判斷等能力均受損。

發仔減刑一個月

對於辯方大律師黃瑞紅指案情不嚴重,因發仔僅將涉案石油氣罐及雷射筆放在背包,他亦非在示威現場被捕。李官認為不是求情因素,指原審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正確裁定涉案武器具危險性及殺傷力,八個月監禁對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而言,或許偏高,但非明顯過重;惟發仔智商較低,一定程度上減輕其道德罪責,施以阻嚇性刑罰未必有用及不恰當,故減刑一個月至七個月。

李官認為,由於發仔已還柙四個半月,餘下實際刑期所剩無幾,而他保釋等候上訴期間獲善導會輔導,改善社交、情緒管理、判斷和分析能力等,若此刻要求他繼續服刑,勢必破壞他為更生作出的努力,故法庭酌情改判他即時獲釋。

案件編號:HCMA1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