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促監禁 上訴庭拒判囚 保護令兩童改感化 社服

律政司促監禁 上訴庭拒判囚 
保護令兩童改感化 社服

【非法集結案】

【本報訊】大批市民去年11月18日聚集油尖旺一帶,欲營救被警方圍困理大校園內的抗爭者,事後逾200人被控暴動罪,包括兩名當時年僅14歲的男女童。兩人早前於少年庭獲改控非法集結罪,裁判官何俊堯判處兒童保護令且不留案底。律政司不服、要求改判兩童即時監禁。上訴庭早前裁定何官原則性上犯錯,刑罰明顯過輕,但拒絕判監,只改判兩童罪成兼留案底,分別判感化一年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兩童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何官判刑時認為兩被告並非主動參與集結,且報告顯示女童患有抑鬱症,男童則患過度活躍症。上訴庭早前撤銷保護令,改替兩人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昨日判刑。

指原審忽略阻嚇刑罰

首席法官潘兆初指,據最近案例指出,感化令主要屬更生性質、不足以反映男童於本案的罪責。代表男童的大律師馬維騉稱,留案底對被告而言已是懲罰,且感化官認為感化令比社會服務令更適合被告。惟潘官仍指,感化官只稱感化令比社會服務令更適合,但並無表明服務令不適合。

上訴庭最終判女童接受12個月感化,男童則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間兩人須接受感化官的指示居住及學習,每晚8時半至翌晨6時半須宵禁,獲感化官批准或在父母陪同下才可外出。

上訴庭指何官在缺乏感化官的協助下,過份關注兩人更生、忽略阻嚇式刑罰的重要性,又誤判兩童在案中的參與程度,指當日情況介乎暴動邊緣,女童曾撐遮掩護示威者,男童則曾向後方群眾打手勢指揮。但上訴庭認同兩被告確實非常年輕,即時監禁的刑罰對兩人實過重,權衡阻嚇性、更生及個人情況後,認為感化及服務令已可反映罪行嚴重性;且留案底亦是更生的一部份。

案件編號:CAAR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