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領養、真買賣」與商戶無牌售賣寵物同樣違例,動保界人士指,因當局監管不力,且法例罰則沒有阻嚇作用,令騙徒繼續「長搵長有」。有律師指涉事假領養集團可能觸犯欺詐罪和無牌經營售賣動物,最高刑罰分別為判監14年及罰款10萬元。
「呢啲情況已經發生咗好耐。」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麥志豪(圖)指,根據漁護署資料,推斷本港現時有近千人非法賣貓狗,主要從網上搵客,卻因漁護署疏於巡查及放蛇,致問題沒有改善。
漁護署曾公佈於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共檢控42宗相關個案,涉案人被判罰1,500元至10,000元不等,但麥批評個案實屬鳳毛麟角,加上罰款金額過低,「賣一隻已經賺返」,所以非法販賣情況持續,擔心「會越嚟越衰」。
大律師潘學文指,賣貓集團若沒向事主提及或刻意隱瞞貓隻患病,可能觸犯欺詐罪,最高刑罰判監14年。雖該集團以領養為名,但其經營性質與售賣相同,若沒動物售賣商牌照,即屬無牌經營,可被罰10萬元,但潘指相關個案搜證困難,要證明貓隻被賣出前已患病,刑事檢控門檻亦十分高。
海關指,截獲疑非法進出口動物,會按程序轉交漁護署跟進,今年至10月偵破14宗動物走私案,當中只得3隻貓狗,去年全年則有46宗,撿獲10隻貓狗。
漁護署回覆,今年至9月止,署方收到142宗非法售賣動物投訴,成功檢控19宗,去年的166宗投訴中,則有34宗成功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