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越獄屬可移交罪行

高院裁越獄屬可移交罪行

【文子星引渡案】

【本報訊】印度政府早前向港府要求引渡名列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的印度裔港人文子星回國受查,裁判官去年裁定部份指控表證成立,下令將文子星交付拘押,惟當中不包括串謀越獄等罪名。印度政府不服,早前向高等法院提上訴,高院昨裁定上訴得直,指串謀越獄等罪為《逃犯條例》所涵蓋,屬可移交罪行,將案件發還裁判官處理。

印度政府上訴得直

印度政府指文子星(Ramanjit Singh,30歲)所犯的罪行牽涉偷竊、協助逃獄等八類,對應香港法例共28項控罪。裁判官彭亮廷早前裁定藏有槍械等共18罪表證成立;但認為串謀越獄、慫使或促致越獄等罪,並非《條例》所列明及涵蓋的罪行,不屬可移交罪行。

印度政府不服,早前透過律政司提出上訴,指根據香港與印度簽訂的《香港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除清楚列明33類可移交的罪行如謀殺、強姦、綁架等外,還有一條「涵蓋性條文(catch-all clause)」,表明可判處至少一年或更重的監禁刑期、且是根據締約雙方法律所承認的罪名,均屬可移交罪行,亦即等於《條例》中所訂明的有關罪行。惟文子星反駁,所謂的涵蓋性條文,是指簽訂《協定》時未制定的新刑事罪行。

高院法官黃崇厚於判詞中指,參考條文用字、印度法律專家意見、《條例》立法程序、及其他引渡協議等資料後,接納律政司的說法,裁定印度政府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13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