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麼針對蔡玉玲? - 吳靄儀

憑什麼針對蔡玉玲? - 吳靄儀

7.21元朗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警方調查不力,傳媒鍥而不捨追蹤調查,港台製作《鏗鏘集》揭露出重要線索,市民激賞,國際頒以榮譽,警方卻拘捕專題編導蔡玉玲,控告她「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虛假陳述」。查車牌,是新聞界追蹤調查經常渠道,《大公》、《文匯》多次使用,警方從未控告,為何控告蔡玉玲,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政府官員還說什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只會令人更加作嘔。

警方憑什麼告蔡玉玲?律政司基於什麼高見讓警方起訴?據稱,是基於她在索取車輛登記證明書的表格上,在表格提供的三項用途之中,選了「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項。這是「虛假陳述」嗎?或者不是最貼切形容,但在三個選項之中,這顯然是最接近傳媒查牌用途的一項。《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e)條,「任何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申請或通知」,是唯一有關的條文,但即使只看文字,也須「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方屬犯罪,控方如何證明?何況整條條文的意圖也不可能是針對記者為正當新聞追蹤查閱公共檔案的查牌。

據稱,蔡玉玲可能不為意表格已更改,取消了「其他,請述明」一項,就即是已收窄了可申請證明書的用途。假若如此,她就更不可能「明知」。然而,更基本的法律原則是,車輛登記、公司註冊登記等登記是法律的規定之下成立的公共檔案,什麼人可查閱、有何限制,由法律訂明,一般原則是可供公眾索閱,除非有特別理由,以條文或經法庭命令限制。查車牌一事,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規管:《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2)條說明,申請人繳交附表列明的費用,運輸署長就須提供證明書給該申請人。法例沒有限制用途。署長有權任意隨時收窄查牌的許可用途嗎?表格有修改法律效力嗎?從公法的原則看,限制市民的索閱權利,也必須有正當和合理的理由,經過合法的程序才可。例如要限制市民查閱選民名冊以免警員被「起底」,就得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署長無權翻手為雲、覆手為雨。更何況,據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教授所言,記者為新聞追蹤查車牌,多年來與署方有默契不反對。既是有默契而執行多年的政策,署長就不能無聲無息改變,警方就不應藉此作刑事檢控。按照律政司的檢控政策,即使有「表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檢控,也必然違反公眾利益。這不就是說明,政治掛帥,法律已淪為對付異見的武器,而專業法律部門已無法把關嗎?

市民得益於無畏無私的專業傳媒報道,也應盡心盡力以聲音及行動回饋,不要讓正直勇敢的傳媒人因公帑不願承擔而得不到最全面的法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