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圖)涉受賄等罪,昨日被判死緩,並遭沒收所有個人財產。蔡國華開銷龐大,曾被稱為「最狠董事長」。法院指,他在擔任銀行黨委書記及董事長時,貪取11.8億元人民幣(下同,約13.8億港元),又違規推行多項計劃,造成銀行損失8.9億元(約10.4億港元)。
山東東營市中級法院昨宣判蔡國華案,指他自2014年至2017年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時,利用職務便利犯下多罪,包括違規在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銀行近8.9億元損失;又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恒豐銀行逾千萬元的資產;並為八個單位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折合約11.8億元。
不過鑑於受賄款項中10.7億元(約12.6億港元)為犯罪未遂,故從寬處罰。各罪中,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監六年最輕,貪污罪則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期滿後變為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蔡國華2013年起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之前為山東煙台市副市長。官方媒體光明網在去年底曾發表評論員文章稱,指蔡國華平均每天報銷花費40萬元(約46.9萬港元),故稱蔡為「最狠董事長」,蔡也曾被指收受價值逾5億港元的山頂別墅。蔡國華的前任、恒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亦在去年因貪污罪、受賄罪等罪,被判死緩。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