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生涉圖縱火 辯方質疑警改口

哈薩克生涉圖縱火 辯方質疑警改口

【本報訊】去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期間,近10萬市民晚上湧往油尖旺街頭,欲營救校內學生,其後警員拘捕多人。其中獲全額獎學金來港讀書的哈薩克籍浸大一年級交流生,被指當晚在佐敦道附近手持打火機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指控他欲傷害警員。案件昨開審,警員在一年前所撰的口供寫被告企圖燃點塞在瓶口的白布,但在庭上改口指被告燃點白布四至五次。辯方指本周二律政司要求警員補錄另一份供詞,因警員首份供詞有多處遺漏。

「企圖」變「燃點四至五次」

控方指事發時警員距離被告Abilkaiyr Nukpi(19歲)僅10米,被告企圖用火燒警員的衣服,或罔顧警員的生命受到威脅。事發時為署任警長的嚴偉倫供稱,案發當日約凌晨2時,他與同僚於彌敦道和柯士甸道交界驅散示威者,他見被告獨自一人手持玻璃瓶,並企圖以打火機燃點塞在瓶口的白布四至五次,但之後沒有舉動。嚴自言根據過往經驗,判斷被告下一步會將玻璃瓶扔向警方防線,遂上前制服他。被告在地上反抗並大力掙扎,嚴用警棍敲打他的腿,又將他的雙手反手鎖上手銬。當嚴扶起被告時,該玻璃瓶從被告胸口處跌出。嚴指事後未有尋回被告手持的打火機。

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出,嚴在案發翌日曾撰寫證人供詞,相隔接近一年後、即本周二才撰寫另一份供詞。辯方指嚴於首份供詞寫「(被告)左手企圖用打火機點着白布」,但嚴於庭上改口指被告燃點白布四至五次。嚴解釋被告的確有撻着打火機,卻沒點燃白布,故撰寫口供時寫「企圖」。嚴其後承認庭上證供與書面口供有出入。辯方指出律政司要求嚴再撰寫另一份書面證供,是因嚴的首份證供有多處遺漏,例如沒有交代事後是否尋獲被告手持的打火機等。

辯方並指,當時被告身旁有示威者聚集,而涉案玻璃瓶是由其他示威者遞給被告,當被告接過玻璃瓶時,即遭警員以硬物打頭;被告從未撻着打火機,亦沒有將玻璃瓶藏於心口。嚴一律不同意。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2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