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聖誕節市民在多區商場響應「和你Shop」行動,自稱當晚在九龍灣德福廣場穿戴防暴裝備「高調巡邏」的警署警長(士沙),稱遭現場一名年輕技工向前踏步撞他,技工被控襲警。辯方質疑警署警長踩被告在先,「賊喊捉賊」。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指新聞片段清晰顯示技工未有如警長所述踏前,更拍到是警長先踩到技工,不能排除技工出於自然反應推開警長,裁定他罪脫兼得訟費,並批評警署警長看片後仍不說出實情。
控罪原指被告黃浩峰(24歲)去年12月25日在德福一期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33320張基耀,被告昨於觀塘法院脫罪時,庭內掌聲如雷。裁判官梁少玲昨裁決指,呈堂兩段立場新聞及香港電台片段,均清晰顯示被告被捕前,未有如張稱向前踏步推撞,反而拍到是張先踩被告及用肩膊撞被告,不能排除被告因自然反應而推開張。
梁官批評,張起初的書面口供並無提過被告踏前,庭上證供亦與新聞片段明顯不脗合,他作供時即使觀看新聞片段及截圖後,仍未有說出真相,堅稱與被告沒有身體接觸。梁官拒絕接納張的證供,稱雖未能裁定張並非正當執行職務,但控方舉證未能滿足控罪元素,判被告無罪。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被告動作自招嫌疑。梁官認為片段顯示被告沒任何可疑動作,事件是因警長主動碰撞才引發,批准被告取回訟費。
早前審訊時,張供稱當日被告突然踏前一步,迎面用右半身撞他左邊膊頭,令他身體向橫移動。惟辯方播放新聞片段,指張當日取道經過現場時,身邊仍有不少空位,卻偏偏走近被告身旁,並先用左腳踩被告右腳,繼而用左膊撞被告右膊,再喊襲警。辯方直斥張「賊喊捉賊」,張激動否認,指辯方說法屬虛構,堅稱「我冇踢過、冇掂過、冇踩過佢隻腳,冇任何身體接觸。」
案件編號:KTCC10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