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運輸署修改查閱車輛登記資料申請表格,在用途一欄刪去「其他」選項,間接封殺傳媒透過查車牌追查新聞。翻查運輸及房屋局九年前呈交立法會的文件,政府當年承認,如果申請人已付款,運輸署長無權拒絕提供資料,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查車牌理由。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在規例訂明的費用獲繳付後,運輸署長須向提出申請取得登記冊內有關車輛任何詳情的人,供給一份列明該等詳情的證明書;署長如信納以下事項,可免收費用 ——(a)該申請人有好的理由需要該等詳情;及(b)披露該等詳情符合公眾利益。
運房局2011年曾建議修例,更改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安排。政府在諮詢文件指出,如果申請人已付款,運輸署長無權拒絕提供資料,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查車牌理由。諮詢完結後,法例一直未修改。
now新聞引述大律師何旳匡指出,運輸署長根本無權要求查閱人士提供理由,「佢嘅要求係違法嘅,我喺呢個違法嘅要求下提供咗一啲可能虛假嘅資料,我係唔係仍然有罪?我認為呢個係可爭辯嘅理據」。
何旳匡亦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指出,運輸署對申請表的改動超越私隱條例規限,存有法律挑戰空間,新聞界可以《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為由挑戰,有機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表示,記協需時諮詢法律意見和內部開會商議是否作司法覆核,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表面上看是可考慮的選項。他以選民登記冊事件為例,法官肯定傳媒角色和作用,容許記者查閱登記冊,相信有關原則亦應引伸至其他查冊和資料紀錄。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質疑,運輸署是串同警方「挖個氹」給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