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屯門警署年初凌晨疑遭人掟汽油彈,警方及後在附近拘捕智商只有11歲的中年清潔工,稱搜出疑似汽油彈、雷射筆等,惟化驗證實「汽油彈」實為廁所清潔劑。清潔工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主審裁判官揚言智障非減刑理由,判囚八個月。清潔工昨就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李運騰基於他已還柙四個半月、保釋期間已獲適當輔導協助更生,改判他即時獲釋。
32歲上訴人李啟發「發仔」,昨由大律師黃瑞紅代表;一直協助發仔的立法會議員邵家臻亦有到庭。法官宣判一刻,坐在犯人欄內的發仔木無表情,直至義工等露出歡愉表情向他解釋,他才意會過來。
發仔離開法庭時坦言「有諗過入(去坐監)嘅其實」,邵透露發仔本已作最壞打算,但上訴得直,「(發仔)個心安樂咗好多」。邵坦言裁決最大的意義是推翻原審裁判官指智障非減刑理由的說法,對往後案件有重要影響。
上訴一方質疑,原審裁判官張潔宜不考慮智障作為求情理由屬犯錯;另外12個月作量刑起點亦明顯過高;還柙期間上訴人曾受欺凌要調倉,他亦無法控制自身缺陷,導致他與囚友相處苦難重重。上訴人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一直在院舍居住,獲善導會社工、立法會議員、義工等輔導及監管,加強認知及分析能力,與院友相處良好。
上訴方強調上訴人並非於示威現場或附近被捕,直言他若非智力有問題,不會向專家自言假扮示威者,「整一個唔會爆炸嘅裝置」,強調他絕無傷人意圖。李官指通渠水有一定危險性,況且裁判官只謂上訴人有意圖損壞物件,但亦有可能誤傷他人。惟李官提到,若維持原判上訴人便須再次入獄,打斷其正接受的更生輔導,最終裁定上訴得直,改判他即時獲釋,押後頒佈理由。
案件編號:HCMA165/20